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七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各級稅率級別計算公式
第一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1000 )
第二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者以上)×稅率(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10/1000
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每年9月22日前必須提出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 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七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各級稅率級別計算公式
第一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1000 )
第二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1000)-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者以上)×稅率(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2/1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6/1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10/1000
特別稅率的適用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每年9月22日前必須提出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 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