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簡介
隨著時代改變,不動產相關法規日益複雜及專業化,地政士的業務範圍,不再侷限於不動產過戶及貸款。
本所有三位專業地政士,其中兩位是已從事三十年以上的資深代書,實務經驗豐富,專辦疑難案件,服務陣容堅強,可謂老幹新秀隨時待命。 舉凡各種涉及專業的稅務法令的事務,不動產交易及財產規劃問題,依法納稅是義務,合法節稅更是權利,委託具有專業及經驗的地政士,才能協助您達成合法、有利、安全的財產規劃。 匯亞地政士事務所,不斷鑽研各類法規及專業知識,以一條龍的服務來解決您各種財產問題,提供客戶滿意的服務。 |
便民連結
|
服務項目
不動產持有稅房屋稅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課稅對象: 房屋: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可以用來居住、工作或營業。 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指附屬於房屋的其他建築物如電梯、太平梯、中央系統型冷氣機、車庫等。 注意: 1建築物樓房外陽台或走廊,若突出牆心1.5 公尺以上應計入建築面積。 2使用中的地下室、頂樓加蓋等,皆是課稅對象。 繳納期限: 1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由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發單課徵,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2如為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則按月比例計算課徵,未滿一月者不計。 地價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 8 月31日)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注意: 在 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課徵期間:開徵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 課徵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開徵一次 不動產移轉稅
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的時候,按照土地漲價總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所謂土地漲價總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
一、 出售不動產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於移轉時因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 二、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契稅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2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3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4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5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6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者,不在此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
所需之應備文件
房地產之「買賣移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契約書 3. 所有權狀正本 4. 雙方身份文件證明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6. 房屋稅單、地價稅單 7. 義務人印鑑章、權利人便章 |
建物之「保存登記」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清冊 3. 成果圖 (附繪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 4. 使用執照(附圖)正、影本 5. 起造人身份證影本 6. 附公設分配協議書、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7.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 ) 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基地所有權人非起造人時需檢附,有使用執照者不需檢附) 8. 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 起造人身份證影本 3. 使用執照(附圖)正、影本 4.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
共有土地之「土地清理」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共有物分割契約書正副本 3. 印鑑證明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5. 各項繳稅收據及證明 6. 領受對價或補償收據或已提存之證明文件 7. 申請人身分證明: 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代表人 資格證明 或華僑身分證明 8. 他項權利人承諾書或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
房屋之「陽台補登」應備文件
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或建築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 4.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5.分配協議書。 6.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7.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除上述1、2項文件外,另檢附下列文件至少1項: ‧戶籍謄本或門牌編定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 ‧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
辦理一般繼承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所有權狀正本 5.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6. 繼承人現戶謄本 7. 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並至稅捐稽徵處稽查當年度有無欠繳地價稅、 房屋稅戳記章 ( 遺失者檢附證明書,並附遺失人之戶籍謄本) 辦理分割繼承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所有權狀正本 5. 被繼承人戶籍謄本 6. 繼承人戶籍謄本 7. 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一份,並至稅捐稽徵處查欠當年度有無欠繳地價稅、 房屋稅戳記章 8. 繼承人印鑑證明(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9. 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一份(正本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 |
辦理「夫妻贈與」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契約書 3.所有權狀正本 4.雙方身份文件證明 5.義務人印鑑證明 辦理「一般贈與」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 「贈與契約書」 3.「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完稅證明 4. 受贈人、贈與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者擇一: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印章」 (贈與人:印鑑章) 5. 贈與人「印鑑證明」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